本报消息记者慕继平通讯员夏素侠报道日前,由博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龚某、朱某、杨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在博望区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博望区内首例涉及传销活动犯罪的案件。
2012年,龚某甲经人介绍在广西南宁市加入名为“自愿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后同他人一起将该组织转移到湖北省武汉市。该传销组织谎称政府引进民间闲散资金进行项目运作,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购买“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既不实际交付商品,也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而是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根据参加者累计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吸纳资金的数额晋升职务和发放报酬,并以声称最高能获得一千余万元收入、获取国家免息贷款、可参与国家大型工程建设的幌子,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骗取钱财。龚某甲按照上述传销模式,在武汉市逐级发展了龚某乙、朱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作为下线参加该组织,龚某乙等五人继续发展下线并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对各自直接或间接下线进行管理、协调。至案发,龚某甲、龚某乙、朱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已晋升为“上总”级别,所处层级均为三级以上,发展下线人员超过三十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早在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禁止传销条例》就明文禁止传销活动,2009年2月28日之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明确了传销活动的特征及违法性。本案是博望区第一起传销犯罪案件,区检察院立足本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了传销犯罪案件,并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对旁听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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