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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送货单上签字收货不一定要承担付款责任

来源:皖江晚报 2017-06-05 10:4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消息记者慕继平通讯员朱永虎刘雯静报道在帮他人在送货单上签字代为收货后,实际拥有人却下落不明,那么签字人是否一定承担付款责任呢?博望法院的一起案例表明:未必!2016年6月李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时,在钢材供应商张某的送货单上签字,后该钢材款未付清,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钢材款5657元。近日,张某的诉讼请求被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李某自建房屋系将房屋交由案外人房某承包建造,承包性质为包工包料。张某根据房某的要求将钢材送至李某自建房屋工地,因房某不在工地,张某坚持没有人签字不卸货,由李某在送货单上签字,钢材总价款为6657元,后房某向张某支付了钢材款1000元,余欠5657元一直未还,且下落不明。张某认为,李某在送货单上签字,应承担付款责任,故起诉要求李某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钢材系房某与张某联系购买,且由房某支付了货款1000元,收货单上收货单位也是房某,可见本案买卖合同双方的缔约主体和履行主体均为房某和张某。李某虽在送货单上签字,只是证明收到了该货物,其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李某付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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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安全庆“六一”2017-06-0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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