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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宣城日报 2014-05-30 17:15   https://www.yybnet.net/

问:什么是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答:《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车辆条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问:《条例》对货运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问:《条例》对超限超载运输驾驶人、车辆和货运经营者都有哪些具体处罚?

答:《条例》第十八条、二十八条规定了: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应处3万元罚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货运经营者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运经营者重新申领的,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内不予办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累计3次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问:《条例》对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行为有什么新的处罚标准?

答:《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75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0%的货运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6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货运经营者处3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问:《条例》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货物的禁止性义务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八条规定:1、不得超限超载装载货物;2、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3、不得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4、不得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问:《条例》针对源头治理有哪些举措?对货源单位又有哪些具体的处罚标准?

答:一方面,《条例》注重加强对车辆源头的管控,《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另一方面,《条例》第七条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了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的内部管理义务即必须签发装载证明,并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此外,《条例》第九条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源头治理,充分体现了属地管理原则。

《条例》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超限超载装载货物、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等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外,《条例》二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的,未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的,或者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的罚款。

问:《本条》对超限超载、拼装、擅自改装货运车辆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的货运车辆,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对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检测认定。

问:《条例》对治超举报制度有何规定?

答:《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这一规定是义务性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途径,包括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另外,无论举报人采取哪种举报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都应该说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后果)以及有关证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只有这样,有权机关才能有效查处违法行为,向举报人及时反馈查处结果以及相关的行政义务。

第五条第二款还明确了对于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奖励费用从财政预算中解决。另外,对举报人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对举报人的奖励工作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单位。

问:《条例》对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导致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的的市县政府,要对负责人实行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交通、公安、经信、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所责。

条例释义第四条规定:

(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审查批准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原有站址的调整,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指导公路管理机构加强治超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督促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利用该信息平台,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超限检测站点以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治超、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后续处罚。

(二)公安机关

加强车辆登记、审验管理,禁止非法改装和拼装车辆登记使用;维护超限检测站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企业行为,依法取缔非法货物装载经营企业、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和驳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农业部门

加强低速载货汽车管理,禁止不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使用,禁止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或者变形拖拉机。

(八)水利部门

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及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行为的审批工作;查处和纠正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

(九)国土资源部门

按规定对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的非法占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十)财政部门

保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一)价格部门

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十二)监察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治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工作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宣城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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