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按:《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此,本报曾在5月9日第六版全文刊载了《条例》全文供全县上下、业内人士学习贯彻之用。为进一步帮助社会各界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本期特选载有关《条例》的知识问答,以飧读者。
一、《条例》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是我国首部公共资源交易地方性立法。《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合肥市在国内率先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制度体系,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从制度化、规范化迈上了科学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展开启了新的路径,同时也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提供可借鉴的“样本”。
二、《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近年来“关于推进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基本思路和一系列要求进行的。2013年,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同时以完善的规则和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3月26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条例》的基本精神与其保持一致。
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四、什么是“公共资源”?
《条例》对公共资源作出了基本界定。即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五、公共资源的交易方式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六、《条例》是如何明确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架构和工作责任的?
《条例》明确规定了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三级组织架构,一是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二是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三是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条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
(四)建立全程监控、联动执法等工作制度,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八、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内容是什么?
《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和县(市)、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三)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五)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七)排污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八)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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