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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四突出”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来源:滁州日报 2010-07-16 13:45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 坚持“四突出”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李继宏杨斌

近年来,滁州市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的部署和要求,以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和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两个明显提高”为目标,坚持“四突出”,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一、突出事前预防这一基础,实施预防性监督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将《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列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培训之前有针对性的进行知识测试。坚持每年在市委党校举办全市组织人事干部培训班,邀请省委组织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围绕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作专题讲座。将近年来制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文件制度汇编成册,制作了《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图》,连同省委组织部编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150问》等,及时发放到全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以及组工干部手中,供组织学习。二是建立干部监督信息库。由干部监督科通过受理12380举报电话、干部任前公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参与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巡视检查等,及时收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领导干部有关问题反映的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实行分类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为干部的提拔使用提供参考依据。三是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将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7家增加为12家,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沟通信息,从而在干部任用上掌握了主动。这项制度实施以来,由于及时了解了信息,共有2名干部因自身存在问题,在提名动议环节被取消提名。

二、突出平时检查这一关键,实施检查性监督

一是开展《干部任用条例》集中检查。检查中不仅看各地各单位坚持标准、履行程序、遵守纪律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方面的情况,还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以及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向被查单位党组和主要负责人反馈,限期整改。将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列入派员列席单位进行重点监督。二是进行专项检查。去年以来,我们对在“一报告两评议”中不满意率较高的2个县和7个市直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将评议结果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要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引起了高度重视。三是组织互查。向市直单位和县市区发出通知,组织开展互查,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结束后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四是加强平时抽查。结合干部考核、举报核查、派员列席等工作,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进行突击抽查,将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案,向该地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限时整改。

三、突出查处纠正这一保证,实施矫正性监督

一是通过“12380”举报查核查处纠正。对于收到的群众举报,我们本着对举报人负责、对被举报对象负责的态度,坚持“两个必查”,即上级组织部门督办的举报件必查,反映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必查。经查属实,共有6名干部被取消任职资格或暂缓任用,有2起干部任命被宣布无效,1人受到了批评教育处理并被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二是通过《干部任用条例》检查查处纠正。2008年以来,滁州市共对8个县市区和40个市直单位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了检查,8个县(市、区)共对346个乡镇和单位进行了检查,对6起违反《干部任用条例》作出的干部任命予以纠正。三是通过工作制度查处纠正。通过市直单位科级干部任职备案,共有5个单位27名科级干部的任用,因违反规定被宣布无效。通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1个县1名科级干部的任用被叫停。

四、突出制度建设这一根本,实施系统性监督

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制度。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等次建议,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组织部门依据评定结果,对领导干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评定等次为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在提拔推荐干部时优先考虑;评定等次为较好的,不影响任职,要求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评定等次为一般的,责令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建议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安排在重要岗位任职,同时对本人进行诫勉谈话;评定等次为较差的,对所在单位予以整顿,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已经离任的,也建议予以相应处理,构成违纪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派员列席下级党组织研究干部会议制度。将《干部任用条例》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一报告两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和平时选人用人方面反映较多的三类单位,列为重点单位,在党组(党委)研究干部工作会议召开前,需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由市委组织部派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对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10项内容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制度作出的任用决定,有权取消任用或提出暂缓要求。去年以来,共有14个单位(地区)被列为派员列席单位(地区)。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县(市、区)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县(市、区)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直单位“一报告两评议”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将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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