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昨日上午,在合肥市中院内,两名男子被带上法庭,公诉机关指控,两人涉嫌犯下抢劫罪,因为其中一人在帮助别人贷款后,嫌对方给的好处费太少,抢走了对方47万元,另一被告男子帮助其抢劫,共同犯罪。被指犯抢劫罪的这名男子表示,这笔钱本来就是他的,他拿回自己的钱,不犯罪。控辩双方庭审现场展开激辩。
[ 指控]别人以他名义贷款
27岁的王某和32岁的彭某都是马鞍山当涂县人,昨日,因为涉嫌犯抢劫罪在合肥市中院接受审判。
据检方指控,2016年10月,厉某将其购买的一辆二手玛莎拉蒂轿车过户到王某名下,并用该车以王某名义向江苏某易贷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贷款。厉某承诺事后给王某一些好处费。经过办理相应的手续,同年11月5日,王某账户收到57万余元贷款。为方便取款,王某将其中的30万元汇入彭某账户。
11月6日中午,厉某带王某、彭某到合肥和其朋友周某一起吃饭。周某向厉某借款50万元。饭后,几人将王某、彭某卡内贷款全部取出,厉某将其中50万元放入自己的密码箱,并给了王某一万元好处费。王某心生不满。
饭后持刀抢走巨款
当晚,借钱的周某在某酒店请厉某等人吃饭,吃饭过程中王某、彭某离开酒店包厢。
在包厢门口,王某向彭某表示好处费太少了,他不开心,想要把钱拿走,彭某表示赞同便主动提出帮忙。
王某在酒店旁边的便利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随后,彭某回到酒店并和周某、厉某等一起驾车前往肥东县桂王路格林豪泰酒店。王某乘坐出租车尾随其后。
在格林豪泰酒店门口,王某抢过厉某从车上拿出来的密码箱并持刀恐吓周某、厉某等人,彭某趁机将密码箱拿上出租车。之后,二人坐出租车回到马鞍山。途中,二人撬开密码箱发现内有现金47万元。王某分得35万元,彭某分得12万元。
检方认为,王某、彭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 辩称]车子和钱是自己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王某辩称,他不认可他犯下抢劫罪,因为这笔钱本来就是他的。
王某称,这辆玛莎拉蒂车是他人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的贷款也都是经过他的手去办理的,钱也是打在他的卡上,所以他认为,既然车子过户到他的名下,那车子就应该是他的,他用车子贷款的钱自然也是他的。“后来取现金,是打算去买另一辆车的,他(厉某)就把钱放进密码箱了。”王某称,他没有跟彭某合谋,他这样做是拿回自己的钱,之所以买了一把刀也是为了防身使用,之所以给彭某12万,是因为他觉得彭某站在他这一边。
对于王某“玛莎拉蒂和钱都是自己”的说法,法官问其车子是谁过户给他的,王某表示不知道。“难道有人白给你这辆玛莎拉蒂吗?”面对法官这样的发问,王某无言以对。
这是一起经济纠纷
王某的辩护人认为,因为贷款手续都是由王某签字确认,将来还不上也是由王某担责任,所以这笔钱实际上就是王某的,因此双方之间实际上是经济纠纷,双方是合作的关系,且在他们乘坐出租车前往马鞍山的路上,王某还打电话给对方,让对方将此事处理好,所以,不存在抢劫一说。另外,王某当时答应贷款时,对方承诺给予30%至40%的好处费,因此,即使构成抢劫,指控的数额47万应该减去20万。
彭某则表示,他也认为钱是王某的,他是帮助王某拿他自己的钱,他们不是抢劫。
两人的辩护人均认为,此案的被害人不应该是周某,此案没有被害人,涉案的现金是王某所有。
此案未当庭宣判。 记者张剑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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