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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场内拿着手机进行现场直播,视频点击量突破百万,当晚直播收入和赛事补贴拿到了1万多元,让身边朋友羡慕不已。 子君/视觉中国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2017-02-21 10:01   https://www.yybnet.net/

郑州一90后网红主播,浑身被淋湿,依然在赛场内拿着手机进行现场直播,视频点击量突破百万,当晚直播收入和赛事补贴拿到了1万多元,让身边朋友羡慕不已。

子君/视觉中国

   

一位网名为阿娇的“网红”女主播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阿娇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工人日报》了解,此案是上海市审理的首例网络主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案,因此引起不少劳动法律界人士和互联网从业者的关注。

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原仲裁员孙鹏指出,“互联网+”催生了很多新兴产业,诸如网络直播、网约车等,由于法律滞后,新兴产业从业人员的法律关系还没有得到立法层面的明确,因此法院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也引发对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如何保障的思考。

平台是否向主播支付劳动报酬

是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据了解,2016年1月,阿娇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协议对阿娇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公司每月向阿娇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在庭审中,阿娇认为,协议规定每月保底工资5000元,收益分配三七分成,这属于双方对于工资的约定,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而经纪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以人身依附性为基础,阿娇作为网络主播,工作地点自由、不受公司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协议系双方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阿娇要求确认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网络主播与公司争议近来并不鲜见。

2015年,安徽发生的一起一网络主播与公司的劳动争议,当地仲裁也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安徽省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朱家荣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如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签订了劳动合同,主播为该平台服务,平台则向其支付一定劳动报酬,这种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签署的是合作协议,且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主要特征,或者口头达成松散型的协议,双方约定分成比例,则要看其实际履行协议的方式。

“即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合法;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朱家荣说。

在朱家荣看来,上述两个案件,一个签订的是经济协议,一个是合作协议,都确定了主播按收益比例分成,且实际也按此履行,不符合上述标准中的第二项规定,说明双方系合作关系。加之考虑到网络主播的“自由度”和“打赏收益”特性,其与直播平台之间只能是民事上的契约关系。因此,这种模式不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而应依《合同法》处理。

“互联网+”企业不能减损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分享经济不断涌现,“互联网+”企业发展的同时,带来了灵活就业职工权益保障的难题。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位法官指出,“互联网+”新业态模式下的网约车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松散、经济从属性模糊、业务从属性难界定三大难题,劳动关系不好界定。

记者注意到,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但2016年7月正式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不与网约车驾驶员签劳动合同。

事实上,本报记者在北京走访多家企业发现,不同类型、不同定位的“互联网+”公司,绝大多数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

“传统行业强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互联网行业则并不强制,这会对企业间竞争造成不公。另外,如果劳动者超长时间加班,将无法获得加班费;在工作中受伤,也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娟对记者说。

对此,孙鹏表示,原本传统行业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却在“互联网+”了之后,变成了“-”。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互联网+”公司的劳动监管,不能让“互联网+”减损劳动者权益。

“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权利不受其他法律保护,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合同法》,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孙鹏说。

李娟则对记者表示,对于“互联网+”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要将本质上具有劳动关系属性的就业行为,以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予以确定;另一方面,对于难以纳入劳动关系的就业者,应立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充分的劳动权益保障。

“也就是说,未来立法的方向要在行业就业灵活性与劳动者权益保障间保持平衡。”李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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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当涂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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