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珍、饶某与彭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叙永县法院审理,判决彭某林承担48713元赔偿义务。判决生效后,彭某林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刘某珍、饶某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彭某林一直躲避法院,规避执行,且未发现彭某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多次执行无果。在“司法大拜年”活动开展期间,叙永县法院将该案纳入“扫赖”范围进入执行,调查到彭某林在叙永县麻城乡雇人从事房屋建筑,有一定履行能力,遂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彭某林在拘留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承诺限期向受害者家属履行部分赔偿款,但逾期仍未履行。为便于查找执行线索、化解执行矛盾,叙永县法院找到当地一名有一定名望、长年从事陪审及协助司法活动的司法联络员,通过对其释明法理、宣传法制、甚至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彭某林主动借款5万元,全部履行法定义务,化解两家积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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