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理
本报讯 昨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关于泸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据了解,2013年至2017年10月,全市法院审结涉环境资源类刑事一审案件262件,审结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374件。
近年来,泸州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省、市绿色发展目标,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环境保护专业审判机构,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惩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8月底,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川南率先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院环资庭成立至今,共受理资源类行政案件19件,环境资源类等刑事案件7件。目前,江阳区、龙马潭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已经成立。古蔺县、纳溪区通过加挂等方式已成立环资审判合议庭;全市法院逐步实现审判专门机构设置及审判团队专业化配置。
据了解,2013年至2017年10月,全市法院审结涉环境资源类刑事一审案件262件,其中涉林木类犯罪案件177件、非法采矿11件、非法捕捞水产品7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1件。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树立生态保护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对积极恢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审结环境资源类民事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6件。审结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374件,其中涉及行政裁决、行政登记等土地类案件284件,林业类案件70件,其他资源类行政案件20件。
典型案件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湘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用村民王某堂、王某平及自己承包的国家级公益林,在该林地内聘请挖掘机从叙永县龙凤镇四坪村三社小地名“石门坎”修建毛坯公路至小地名“龙井湾”处,并将沿途毛坯公路上的树木予以砍伐。经叙永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湘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1.9亩,均为国家级公益林地;被告人王某湘滥伐林木原木材积共22.7393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3.5819立方米。被告人王某湘滥伐林木地点位于叙永县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
叙永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湘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湘在接到森林公安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叙永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 于波尔 泸州日报记者 樊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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