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于波尔 记者 樊晓兰)昨(4)日,记者从泸州市中院召开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泸州市中院从去年8月底在川南率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起,已受理资源类行政案件19件,环境资源类等刑事案件7件,非诉执行2件,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泸州”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泸州市地处长江上游,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泸州市中院紧紧围绕省、市绿色发展目标,于去年8月底在川南率先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与此同时,江阳区、龙马潭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古蔺县、纳溪区通过加挂等方式成立环资审判合议庭,全市法院逐步实现审判专门机构设置及审判团队专业化配置。
今年3月,泸州市中院还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生态文明美丽泸州”建设的实施意见》,初步建立了环资审判工作机制。为有效遏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活动,保护环境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泸州市中院还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审判活动的通知》,对区县法院提出了加强打击环境资源犯罪,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等工作要求,集中审理和宣判了一批环境资源犯罪;制发了《关于明确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的通知》,将环境资源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同时,泸州两级法院有力推进饮用水源保护、污水处理厂、长江沿岸砂石厂、重点排污企业的整改工作,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等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对重大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鉴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环境信息发布等进行工作衔接、定期交流,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典型案件: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湘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用村民王某堂、王某平及自己承包的国家级公益林,在该林地内聘请挖掘机,从叙永县龙凤镇四坪村三组“石门坎”修建毛坯公路至“龙井湾”处,并将沿途毛坯公路上的树木予以砍伐。
经叙永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湘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1.9亩,均为国家级公益林地;被告人王某湘滥伐林木原木材积共22.7393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3.5819立方米。被告人王某湘滥伐林木地点位于叙永县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
叙永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湘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湘在接到森林公安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叙永县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以案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日渐富裕,在农村改善生活的重要体现就是修房造屋、修建公路,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占有、使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均不可违反国家有关耕地保护管理制度,即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必须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才能享有对耕地的使用权。本案的涉案地点位于叙永县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被告人王某湘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属国家级公益林地,砍伐的林木属国家级公益林。其行为一是不符合对土地使用的审批程序,二是改变了林地的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进行非林业建设,毁坏了原有植被和地形地貌,致画稿溪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破坏了生态。
科学开发和利用土地,是当前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发展的大形势下,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该案的处理,对增强农村群众和社会各界保护土地、依法用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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