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3%,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还款,应按借款总额的24%支付违约金。后因被申请人到期未还款,申请人遂提交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万元及违约金2400元,并以1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的2%,从2021年12月23日起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日止。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3%过高,应调整为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违约金已被逾期利息覆盖,故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贷解释》)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2021年12月23日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四倍即为年利率15.2%。本案合同约定月利率3%,年利率36%,超过法律规定予以保护的范围,应予以调整。此外,根据《民贷解释》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仲裁庭已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四倍支持了逾期利息,故违约金部分不再支持。
泸州仲裁委 黄容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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