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睿 记者 曾臻) 汽车销售公司为了贷款融资,把汽车合格证质押在银行,买车人无法拿到合格证,数年不能给车辆上户。近日,龙马潭区法院在审理该起案件中,依法判决银行向买车人返还涉案车辆合格证。
据了解,原告胡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协议》,购买宝马车1辆,并约定胡某于次日付清车款,公司交付车辆。但由于该汽车销售公司在交易前已将车辆合格证作质押,向某银行贷款,且一直未还清银行贷款,无法取出合格证交付于胡某,导致胡某无法为车辆上户,胡某随即诉至龙马潭区法院,请求判决返还车辆合格证。
法院经查明,胡某按合同付清车款,经销商交付车辆,胡某已取得车辆所有权,但因缺少合格证无法上牌,不能有效支配和使用汽车,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已受到妨害,故胡某基于物权请求权,可以向经销商和占有合格证的银行主张权利;而银行仅是以监管的方式占有合格证,虽在本质上属于担保范畴,但既不属于动产质押,也不属于权利质押,且其设定的担保权利既未经公示程序,也未向买受人胡某披露消息,其占有行为并不能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返还涉案车辆的合格证。银行不服,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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