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周倩 记者 曾臻)近日,司法部12348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将“泸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收录并发布,该案例成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首批典型案例。
在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这起案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承租申请人房屋用于经营宾馆。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了房屋,被申请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拖欠租赁费,欠付水电费。受疫情影响,被申请人无力支付租赁费,于2020年7月7日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合同的函,7月10日送达申请人。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同意暂缓交纳租赁费,且同意在被申请人交清拖欠租赁费的前提下减免疫情期间的租赁费。同时,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被申请人希望能够予以调减。2020年8月25日,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合同解除日期、租赁费金额以及违约金是否调整。
经审理,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对于合同解除日期,申请人未通知对方直接以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解除日期应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即2020年8月25日;对于租赁费金额方面,突发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免缴部分租赁费符合最高院、省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对于违约金是否调减方面,由于申请人未对其损失进行充分举证,而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已超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出的资金占用损失的1.3倍,故应调减违约金。
据介绍,该案发生在疫情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难以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重点聚焦疫情期间不可抗力认定问题,通过仲裁裁决化解双方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的矛盾纠纷,主动查询适用最新的政策法规,酌情减免部分租金,为民营经济主体减轻了负担。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精神,为妥善解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泸州仲裁委制定出台《泸州仲裁委员会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仲裁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泸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仲裁收费实施意见》,就快速高效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和减免收费作出明确规定,从政策前沿、最新法规等方面为公众提供专业的分析建议,帮助民营企业依法规范有序复工复产,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仲裁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仲裁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保障泸州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作出了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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