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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请你提意见

来源:泸州日报 2021-12-01 09:50   https://www.yybnet.net/

□ 本报记者 李家平

近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该局门户网站公示《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公平公正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

据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时间是今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如有意见,可以在公示期间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反馈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函方式: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4号7-8室,邮编:646000;邮件方式:530137991@qq.com。联系人:朱晓林,联系电话:3105191。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建设标准、优惠和政策支持、申请与审核、分配及管理、租赁补贴与租金标准、使用与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九章。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新建;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通过购买方式筹集;通过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申请人须符合相关条件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审核”部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用人单位集中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其中: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取得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系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人员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取得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优抚对象获得的优抚金不作为收入计算。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并已稳定就业、无私有住房且没有租住公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本地户籍在本地内劳动关系稳定并居住满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在泸州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2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2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4平方米以上的;租住国有公房的;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对所拥有的仅有一套房屋为D级危房,且他处无住房的,在将D级危房永久封存后,应视为无房。

实物配租采取公开方式确定选房排序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的,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排序。对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获得优先选房资格: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家庭;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承租人存在以下情况,且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换房:年满75岁,或身患二级以上残疾,或其他重大疾病,可申请调换到楼层较低或是出行较方便的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人口调整后可申请调换到人口对应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分类补贴

在租赁补贴与租金标准方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同地段、同类型住宅市场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对象的支付能力和财力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租赁补贴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租赁补贴额度=(应保障面积-现有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应保障面积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按人员类别不同实行分类补贴: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的90%给予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的70%给予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市场租金的50%给予补贴;农民工按市场租金的60%给予补贴。

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补贴租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金额。租赁补贴资金按月或季度发放。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根据人员类别不同,实行分类租金减免政策。

月租金=月市场租金×(1-减免系数)。具体减免系数是: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的90%给予减免;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市场租金的70%给予减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市场租金的50%给予减免;农民工按市场租金的60%给予减免。

社会力量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并报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如有以上违法情形,应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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