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袁为连/制图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屈德辉
4月25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这意味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 条件
● 职工及其配偶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近一年无其他提取行为的。
● 职工及其配偶存在多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一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
提取时限
● 职工及其配偶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后一年内限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
● 提取金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分摊金额(不含后期运行维护费用、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本人和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资料
● 本人身份证原件、Ⅰ类银行卡原件(若本人为产权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 电梯增设协议原件(含资金概算及每户实际分摊费用等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原件。
● 增设电梯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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