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8〕2号)规定,药品依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药品目录中的甲类项目费用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内费用,乙类项目费用的90%纳入政策范围内费用,非基本项目费用不纳入政策范围内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70%,办理了转外手续和在统筹地区外的急诊住院支付比例为75%。
泸州市目前执行的是《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版)》,该目录可在网站http://www.sc.hrss.gov.cn/查询,也可到泸州市政务中心医保窗口现场查询。若对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疑问,可持就医结算发票、费用清单等资料到泸州市政务中心医保窗口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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