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虹) 1月1日起,泸州市个体人员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参保人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跨制度转移的医保待遇衔接相关政策作了调整,其中,个体人员新参加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由过去的1年缩短为6个月,还有多项政策也作了调整。
泸州市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人员)以个人身份新参加泸州市职工医保的,从参保登记之月开始缴费,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跨年度的,应在集中缴费期间预缴下一年度职工医保费才能按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已参加泸州市职工医保的个体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内按自然年度一次性预缴下一年度的职工医保费,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至12月。未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后重新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视为新参保人员。
中断缴费后续保时限为:泸州市参保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90日内,以个人身份办理职工医保关系续保手续,并补缴断保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可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90日后办理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后重新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视为新参保人员。
在职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参保时限为:泸州市参保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90日内参加居民医保,并缴纳当年(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年)居民医保费的,从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只预缴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满18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后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视为居民医保新参保人员。
异地医保关系转入为:泸州市以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将医保关系转入泸州市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到泸州市医保经办窗口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当年医保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超过3个月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视为新参保人员。
在跨制度医保关系转移待遇衔接上,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就业年龄范围内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发生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参加泸州市居民医保年限不足两年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含折算年限)后,方可按职工医保规定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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