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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对我们的影响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让高空抛物不再“任性”

来源:川江都市报 2020-08-22 01:00   https://www.yybnet.net/

◎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高空抛物、坠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除了日常的生活垃圾,还有从天而降的花盆、玻璃、菜刀等,轻则污染居住环境,重则伤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如何保护好“头顶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句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属于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再只是一种倡议,而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如果违反,根据具体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案例

7月26日晚,合江的李明(化名)和朋友一起参加完自己20岁生日宴会,随后和朋友相约去KTV唱歌,在路过合江川源商业街时,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正好砸在李明头上。

李明应声倒下,血顿时就冒了出来,随行朋友立即拨打120,李明被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抢救,头顶部被缝了30针。医生表示,玻璃砸中的位置距离头顶天门穴不远,所幸只是划破了头皮,没有伤到骨头,否则情况不乐观。目前李明已经脱离了危险。

随后,警方对该事件展开了调查,最终锁定为14楼一住户家中防盗窗玻璃坠落所致。事后,当事业主周某称,事发当时自己不在家,家中只有老母亲一人,玻璃坠落不可能是人为原因造成。

高空抛物伤人,怎么维权?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致死的事件屡屡发生,往往还找不到责任人,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当高空抛物伤人,怎么办?

泸州中院立案一庭庭长陈勇说,首先可以去找建筑物管理人,比如物业。物业有责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安装摄像头、装设安全网等,防止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发生,也利于事故发生后查清实际侵权人。

“如果建筑物管理人已尽到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仍未查清侵权人的,被害人可以选择报警。”陈勇表示,对于高空抛物坠物导致损害事故,公安机关负有及时调查、查清具体侵权人的义务。

最后,在穷尽一切手段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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