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简放鹏) 7月29日,记者从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获悉,《泸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7月30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泸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在城市公共数据管理领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市数字经济发展局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是针对公共数据开放的地方政府规章,共九章四十二条,分别从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和应用、数据质量治理和管理、安全与监督等方面,对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发挥数据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作用作了明确规范。
该办法坚持“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通过统一的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和开放,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保障群众利益。根据该办法,泸州市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加快数据开放,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同时,该办法还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公共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对具备良好市场应用前景、较大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公共数据,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开展公共数据市场化开发利用,并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海量数据存储、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大数据关键技术研究,提高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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