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本报讯 记者21日从泸州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八届8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请示》,泸州市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上调,调整后的救助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全市7个区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430元;全市7个区县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81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650元。
按照要求,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对批准的城乡特困人员实行定额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特困人员供养救助金将通过泸州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按月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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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八届89次常务会议召开
◎ 记者 朱虹
本报讯 21日,泸州市政府八届89次常务会议召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研究调整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等工作。
会议要求,要强化对《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的学习贯彻,依法依规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
会议原则通过《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请示》。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真正发挥好低保政策的兜底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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