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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延长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

来源:泸州日报 2020-07-20 09:2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曾念) 近日,省人社厅等5部门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对此,泸州市遵照执行。

据了解,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今年6月延长执行至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今年4月延长执行至6月底。今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2月至6月应缴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

同时,继续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今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今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今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无需履行任何缓缴申报手续。

需注意,从今年7月1日起,延长三项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政策不再执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度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按照注册登记时间和参保人员劳动关系确立时间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登记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从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当月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已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今年5月、6月社会保险费的,要及时按照减免金额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7月底前全面完成退抵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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