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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有用房经营收益如何分配? 欢迎市民来提意见!

来源:川江都市报 2020-07-09 00:59   https://www.yybnet.net/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屈德辉

本报讯 日前,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共有用房配置及增值服务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建小区共有用房的配置、归属、管理和经营收益分配等市民关心的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共有用房是指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党群服务用房、各类设施设备用房和利用架空层、转化层设置的共享厨房、康养托幼、便民超市、健身娱乐等公共空间的共有用房。共有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交付后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指导意见”对新建住宅小区共有用房配置提出了要求:住宅小区党群服务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门卫值班岗亭不低于10平方米配置,微型消防站、防爆器材室、防洪物资存放室等分别按不低于5平方米配置。高层住宅应设置投影面积不低于50%的架空层,架空层应综合规划,分类设置共享厨房、康养托幼、便民超市、健身娱乐等共有用房,并统一进行装修,配齐相应的所需设施。

对于共有用房经营收益分配,“指导意见”也作了详细规定。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党群服务用房和各类设施设备用房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利用其他共有用房用于经营活动的,仅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提供经营服务,不得对外开放。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有用房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和收益分配比例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大会收益比例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

在公共用房的管理上,“指导意见”明确,共有用房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企业负责;共有用房日常更新、维修产生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共有用房增值服务管理可参照执行。

该“指导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联系电话:0830-2285128,电子邮箱:13066382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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