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肖则兰 记者 曾臻)4月24日,江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孙华运用“云上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
2019年9月,被告人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制假材料和工具,在其租用的房屋内生产了大量假冒酒,并以1200元/件的价格销售了6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给广东的客户,非法经营数额达7200元。
2019年12月10日,天津的客户张某以假冒青花郎20酒1700元/件、假冒贵州茅台猪年纪念酒2000元/件的价格,向被告人周某购买假冒酒,两人在物流仓库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公安民警在物流仓库查扣了假冒青花郎20酒92件,从周某制作假冒酒的房屋内查扣假冒青花郎20酒3件、假冒贵州茅台猪年纪念酒4件、假冒贵州茅台酒28件,以及大量制假材料和工具,包括青花郎酒包材、贵州茅台酒包材、包装机、压盖机各1台等物品,非法经营数额达20.31万元。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1万元;案件中查扣的假冒酒及制假材料和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审理此案的江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孙华提示广大消费者,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一定金额即触犯法律。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认准注册商标及防伪标识,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切莫贪图便宜,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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