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自贸区法庭(以下称“自贸区法庭”)为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先后推出“风险告知”机制以及滥用管辖权异议“规制清单”,成效显著。然而,在诉讼中,不乏存在为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法院送达《滥用管辖权异议风险提示》并经释明原因后,仍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对此,自贸区法庭再放大招,近日推出滥用管辖权异议之“司法惩戒”机制,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潘某海,开出6万元的罚单。
原告许某如诉被告潘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向潘某海送达《滥用管辖权异议风险提示》等相关诉讼文书,潘某海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合伙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的西藏拉萨市中级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70万元及利息。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许某如为接收货币的一方,许某如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故龙马潭区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遂依法驳回潘某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潘某海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龙马潭区法院无管辖权,且在法院向其送达了《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和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潘某海仍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后,潘某海提出上诉,泸州中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龙马潭区法院认为,潘某海在经法院释明后,明知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行为已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法院遂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处罚决定。 陈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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