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蝶 记者 蔺艳霜)日前,江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某购买伪造的“川交运管泸字00605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川运包字0060525号泸州一宜宾”包车牌,从事非法营运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这是泸州首例因买卖伪造道路运输证、包车牌获刑的案件。
被告人宋某是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10月,宋某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川交运管泸字00605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川运包字0060525号泸州一宜宾”包车牌,交予川E60128大客车的驾驶员周某从事非法客运,川E60128是宋某购买,过户到该公司名下。
2018年1月31日,周某使用伪造的包车牌和运输证在成都市荷花池汽车站载客54人后,驾驶川E60128大客车沿内宜高速公路向宜宾方向行驶,该客车行至自贡北服务区时被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执法第一支队第四大队查获。经泸州市运管局核查鉴定,被查扣的“川运包字0060525号”包车牌和“川交运管泸字0060525号”运输证均为伪造。江阳区法院于日前作出宣判:被告人宋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成立,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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