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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 不应“糊涂”花

来源:川江都市报 2019-12-30 10:13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在笔者的微信朋友圈里,有人在晒城西一小区给业主们发红包,每户两百元,资金来源是小区经营性收入。对此,有网友认为,经营性收入属全体业主,理当收益均分于“民”,不过也有网友表示,应把钱存起,用于未来小区的维护。

其实,近年来像这样的分红案例,在泸州也不是什么稀奇事。关键是小区公共收益的用途,是不是该由小区物业或业委会“一拍脑壳”决定?且这样的支配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小区经营性收入属于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然而,对小区收益如何管理和使用,绝大多数业主知之甚少。因此,小区发红包,看似合情合理,业主们也高兴,实则是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和支配出现了问题。

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只能计入专项维修资金。对于这个规定,落实在泸州,其实早在今年年初,分管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就给出了明确解释:小区公共收益用途必须用于公共物管服务和公共设施维护。

遗憾的是,眼下不少小区公共收益由物业管理,特别是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公共收益更是一笔讳莫如深的“糊涂账”。这也使得小区公共收益,可能成为物业的“小金库”。针对这一现状,泸州的相关职能部门也指出,物业可以受业主委托,代收代管小区公共收益,但所收益的款项应该单独立一份账目,并随时面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以便后期移交。

当前,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支配,往小处说,可能是一个业主“睁只眼闭只眼”就过去的事情;往深处看,却是一个基层治理的大课题。近年来,业主与物业的矛盾不断升级,除了在一些小区管理上出现分歧,也与业主渴望掌握公共收益决定权有关。

怎样才能保障业主的小区公共收益决定权?笔者认为:一是业主与物业之间,必须建立和谐、信任的合作关系,在公共收益上明算账,建明白账。二是,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上,无论是委托物业管理,还是业委会自行管理,都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公示收支明细,确保全体业主对公共收益的来源、用途、金额等的知情权。三是,小区公共收益的决定权,还需要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物业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以此提供行为和政策上的把关和保障。四是,物业不应向小区公共收益伸手,一旦伸手就违法,侵犯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而要防止物业犯错,业委会自身就得合法规范运行。同时,对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也要尽快成立。否则,小区公共收益被“糊涂”花掉了,业主也“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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