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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泸州日报 2019-09-11 09:3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曾念) 昨(10)日,记者从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通知称,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泸州市正在进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认定工作。

据了解,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报税收优惠时无需提供其他资料,其余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

此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办理时,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与重点群体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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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信息公开2019-09-1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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