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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张梦薇与你单位工资、垫付费用、税务申报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泸市劳人仲案〔2019〕182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组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11月19日15时30分在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102号仲裁庭开庭审理,地址: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70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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