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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92元

来源:川江都市报 2019-09-03 09:18   https://www.yybnet.net/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本报讯 近日,川江都市报记者从泸州市人社局获悉,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201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105号)(下称《通知》),泸州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据了解,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简称工伤人员),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根据《通知》要求,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2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9元。

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7号)调整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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