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某酒店与某楼盘做生意,双方合作尚未开始即告夭折,酒店方将开发商推上被告席,在提出的百万元巨额赔偿中,竟有一笔“风水”费。泸州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泸州某酒店与泸州某企业签订名为合作协议,实为租赁合同的《投资合作意向协议》,即由酒店租用企业开发的部分房屋投资新的宾馆。因该房产项目当时未通过消防验收尚不满足交付条件,故协议中未明确交房具体期限。距离协议签约10个月后,房产通过消防验收并即时通知酒店办理交接房手续,酒店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酒店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自贸区法庭,提出111万元的巨额索赔。出人意料的是,酒店主张的各项“损失”中,居然包括1.2万元的“风水顾问服务费”。
庭审中,酒店以证据形式,向法庭提交其与风水“大师”蔡某签订的《风水顾问合同》,及蔡某出具的1.2万元顾问服务费的收条,意欲证明新宾馆为开业进行准备而产生了实际损失。对此,主审法官认为,无论酒店是否真的与“大师”实际签订了《风水顾问合同》并是否支付1.2万元服务费,该行为均属封建陋习,违背良俗和社会公德,并综合全案案情及其他证据的认定情况,对酒店诉赔的111万元损失全部驳回。虽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酒店仍不服上诉至泸州中院。结果,不听劝的酒店,除多花一大笔上诉费和律师费外,还有泸州中院“维持原判”的一纸终审判决书。 熊兵 杨明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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