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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杜玉青
每人每天10元至18元高温津贴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泸州市高温津贴仍按每人每天10元至18元的标准发放。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超过35℃即高温
高温天气指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为准。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同时,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监察措施,如督促企业发放高温津贴、发放防暑降温饮料、发放十滴水等防暑药品,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未拿到高温津贴如何维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醒,对没有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工单位,劳动者可以向单位工会反映,寻求协商解决。如果反映后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侵害,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周卫介绍,近期市劳动监察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要求,对泸州市部分用人单位进行了检查,重点督促企业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标准文件,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古熔表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有拒发高温津贴的行为,将要求用人单位立即为劳动者发放津贴。如不执行,将根据情节依法依规对用人单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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