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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请用牵引绳 别让“省事”伤人伤己 律师: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来源:川江都市报 2019-07-24 16:31   https://www.yybnet.net/

◎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新语

近日,家住泸州市江阳区蓝溪谷小区的李女士在小区楼道门口,差点被一只不拴绳的大狗咬了。

李女士说,当晚回家途中,她在小区楼道处遇到了一只体型庞大的狗,狗主人就在附近,但没有为其狗拴牵引绳。看到生人后,这只大型犬开始狂吠,而后接近她。出于畏惧,她开始后退,一旁的狗主人也在训斥自家的狗,但效果甚微,最终主人把大狗拉走并向她道了歉。

李女士称,之前在小区门口看到过其他不拴牵引绳的大狗,上前质问狗主人为何不用牵引绳,得到的都是自己养的狗从来不咬人的答复。“但那么大一条狗,如果发狂的话,后果很严重,加上小区里有很多小孩,散放的大狗就是‘定时炸弹’”。

针对李女士反映的情况,蓝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会与蓝溪谷小区物管进行沟通,以张贴公告和上门劝导的方式开展工作。街道也会派工作人员与物管共同劝导,如若饲主仍不配合,将会上报给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发生家养犬伤人的情况,狗主人会承担法律责任吗?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研究室副主任曾雪表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挑逗、刺激),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措施包括对狗束犬链、带嘴套、不带犬类进入公众场合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藏獒)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受害人存在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若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故意训练动物用于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此行为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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