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臻)昨(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在多次会商的基础上,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诉前公告、判后执行等方面形成共识,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旨在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
意见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拟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由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与市中院环资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协商,分别报请省检察院和省高院审批同意后,指定相关基层检察院和基层法院管辖;涉及公益损害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支付修复费用、支付鉴定费用等,检察机关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检察机关的生态环境损失鉴定意见、生态环境修复专家意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依法确认;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要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检察院、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参与,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得到及时妥善执行。
意见要求,法院、检察院应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推进全市公益诉讼工作规范、深入、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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