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虹) 昨(30)日,市政府八届6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及条件、救助内容及标准、救助流程、机构管理、资金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救助对象范围为:0-14周岁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救助条件为:具有泸州市户籍,持《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且经专业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
救助内容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
具体救助标准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住院费、手术费、治疗费救助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落实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给予辅具适配的,基本辅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产品、零配件等)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性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具适配后,除肢体残疾矫形器可每年享受外,其他辅具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实施意见》还明确,残疾儿童监护人可通过“开放量服”自主业务办理等方式,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
目前,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有935人。《实施意见》的出台,将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0年,泸州市将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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