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泸州市江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成功为受伤农民工江某争取到合理赔偿,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8年3月10日,江某在泸州某建筑公司工地工作中不慎将左手锯伤,经医生诊断左手食指离断伤和左手拇指切割伤,住院治疗14日,鉴定为伤残九级。除公司已承担医疗费用外,对其他损失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江某于是向江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依照川高法民一(2016)1号通知第13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该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援助代理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向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江阳区法院的主持下,援助代理人据理力争,公司最终同意在调解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赔偿江某15.6万元。袁玉华 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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