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于波尔 记者 曾臻)4月26日,在第十九个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两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案例。其中,高某军等15人被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入选2018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被告人高某军为牟取非法利益,邀约被告人邹某、周某、黄某谦、李某娟、袁某参与,由高某军出资,于2015年7月1日成立泸州博联酒类销售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上述6名被告人伙同被告人田某林、冯某、薛某权、李某龙、王某华、李某成、刁某国、杨某刚、刘某睿,非法生产包装了大量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白酒并用于销售。被告人高某军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达47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高某军还单独销售假冒国窖1573酒,获款164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军等15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高某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其余多名涉案被告人为从事普通白酒生产、包装设计、玻璃酒瓶的生产业主,在未取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了装潢设计、白酒灌装、销售物流的“一条龙”制假售假模式,由于采取链条式生产、网络化经营,破坏力更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制售假酒犯罪活动,保护了泸州市名牌酒类企业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健康安全,净化了酒类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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