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影响小区消防功能和业主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可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施划临时车位。
公式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未售车位,业主要求租赁停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本报讯(记者 周雪梅) 近日,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泸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5月13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将车位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预(销)售、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未售车位,按物尽其用的原则,业主要求租赁停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车位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影响小区消防功能和业主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可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施划临时车位。施划车位应邀请公安消防及规划部门现场指导。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出售、附赠或出租。对租用防空地下室划定的车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区划内专有产权车位,出租或出售收益由产权人所有。业主共有车位的使用,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此外,《办法》明确,已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已售住房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楼盘,从最后一个楼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超过3年未销售完毕且租赁期满半年以上的车位,需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的处置方案、对外销售价格及日期等信息,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经公示1个月在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后仍有剩余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给本小区业主以外的人员。公示情況应及时抄告区住建部门和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的出台,对减轻小区周边道路停车压力,防止开发企业车位只售不租行为,解决车位闲置等很有意义。
据悉,《办法》涉及的区域执行范围为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车位。各区规划区外以及各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出台车位管理办法,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管理的对象仅包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配套车位,其中,人防车位的租用由人防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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