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罗森波) 为了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泸州市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从基本原则、实施条件、增设模式、资金来源、实施程序、安全要求、组织保障七个方面明确了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事项。
其基本原则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业主自愿”的原则。市级负责政策指导,区级具体组织实施。
其实施条件是:一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增设电梯的单元,可进行电梯增设。二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在电梯增设方案公示期内有业主或相邻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持反对意见的,经社区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其增设模式为:既有住宅的业主是电梯增设的申请人,负责统一业主意见和确定增设电梯模式。增设电梯实行两种模式,由业主自愿选择。一种是筹资自建,由申请人出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并按要求组织验收合格后交由申请人使用,申请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另一种是委托建设,业主意见统一并确定增设方案后,鼓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出资建设运营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模式,推行“公交”电梯。
其资金来源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费用主要由申请人承担。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按程序增设且经验收合格后,省、市、区政府共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原有电梯井的给予10万元/台的补助),其中市、区政府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各承担不足部份的50%。
据悉,该《意见》自2019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市上将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消防支队等部门为成员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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