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严风)日前,纳溪区法院执行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是受失信惩戒后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司。
2016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谢某甲在纳溪区某中学运动场的施工工地上操作泵车时,右腿不慎被泵车绞伤,被送医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谢某甲构成六级伤残。因与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乙、王某某协商赔偿未果,谢某甲将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乙、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2017年11月,纳溪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谢某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甲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251090元;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谢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案后,承办该执行案件的法官电话通知三被执行人到纳溪区法院履行支付赔偿费用的义务。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谢某乙及王某某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纳溪区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互联网上公布。后该公司需要投标某建设项目,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阻。该公司委托律师与承办法官联系,表示愿意全部履行支付赔偿费用的义务,请求法院撤下该公司失信信息。
最终,在法律的威慑下,该公司履行了法定义务,纳溪区法院将其失信信息予以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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