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瑞莉
2017年11月18日,泸州市机动车尾气监控中心通过监控视频和数据平台发现,泸州市某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对个别车辆进行尾气检验时,未插尾气监测探头却上传检验合格数据”的情形。
市环保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通过现场勘验、查看监控视频、调查询问等方式发现,该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1号线存在两种违规操作:一是将机动车转速仪探头挂载在电风扇上替代车辆发动机转速工况检测;二是用尾气采样探头釆取其他合格车辆的尾气数据替代被检车辆的检测数据。该公司在上述两种违规操作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泸州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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