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权利人高大华(已故)因保管不善,将座落于龙马潭区鱼塘镇龙潭路7号6层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建筑面积 97.4 平方米,用途:住宅 ,不动产权证书号:字第 903139 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高家刚(代)
2018 年5 月30 日
郭生有:
本会受理刘光德与你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仲裁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泸仲字第3 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郭生有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刘光德支付工程款 56140 元。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共计3380 元,由被申请人郭生有承担(此费用申请人已垫付,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结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泸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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