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佳)5月23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四川安美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下称安美科公司)被处以20万元罚款;被告人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四人分获七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被处以9000元—2万元不等的罚金。
江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安美科公司主要业务为加工瓶盖。2016年9月,公司股东罗勇、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在其公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情况下,为降低生产成本,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私设暗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长江。2017年5月25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被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查获。经监测,安美科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 “汞”。法院经审理认为,安美科公司及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勇,直接责任人员沈均伟、沈均成、李跃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作为长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此次环保刑事案件的成功宣判,为保护长江建立了强有力的司法屏障。案件审理也向社会群众现场说法,形成尊重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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