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瑞莉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0日,家住纳溪区护国镇朝阳村年近七旬的杨大爷在合面镇赶集时,听店家王某宣称:“星星冰箱质量好且保修12年。”杨大爷遂以2350元的价格购买一台浙江台州的某星牌电冰箱,因担心商家日后变卦,杨大爷叫王某将“主要部件保修12年”的承诺写在发票上,以此为据。
3年后,该冰箱“罢工了”,杨大爷拿出购买票据找到商家要求维修,谁知商家说维修须自费。杨大爷感觉上当了,但考虑到天气炎热家里离不得冰箱,不得已按照商家要求付费350元进行维修。但没过多久,冰箱出现漏电,随后又发生自燃,导致价值1390元的稳压器烧坏了。此时,杨大爷再次找到商家,要求给予解决,商家总是百般推诿,协商无果后,2017年3月29日,杨大爷辗转几趟车,从朝阳村来到纳溪区消委会求助。
在受理投诉后,消委会立即核实情况。经调查,杨大爷反映的情况属实,当时为了促销,商家宣称“保修12年”,因杨大爷家所处的朝阳村正在实施农村电网改造,经常出现电压不稳,导致冰箱稳压器被烧坏。
纳溪区消委会通过网络找到企业售后客服询问,得知厂家从未承诺过保修12年,是经销商自己的行为。区消委会随后联系泸州地区售后主管,要求督促商家兑现承诺进行维修处理,同时通过上马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协商。经调解,商家只愿意出300元补偿。杨大爷坚持要求商家按照约定履行承诺将冰箱修好。
区消委会再次约定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经过耐心讲解后,商家最终表示愿意为自己的承诺买单,出1800元将冰箱回收。第二天,王某向杨大爷支付1800元回收款后,将故障冰箱搬走,这起时隔3年后发生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商家在出售商品时作出的保修12年承诺不能兑现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退款。
此案告诫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一是要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提高自律意识;二是要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合格、价格合法,不赚亏心钱;三是要以平常心对待消费者投诉,积极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化解消费矛盾,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自身良好形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消费提示】
眼下在农村集贸市场,商家采用“夸张式”宣传屡见不鲜,如:包治百病、长期有效、终身包修、免费包换等,商家为了促销,“夸大功效、夸大保质期、夸大保修期”等情况比比皆是。消费者杨大爷凭借商家“保修12年”白纸黑字的凭据,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让商家为自己的承诺买单。
这起农村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是要保留好消费票据凭证,养成索证索票的良好消费习惯;二是在消费过程中,如有疑问要第一时间向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提出,及时进行询问核实,避免时间过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三是当发生消费纠纷时,要通过正规渠道、正常途径维权,避免一时冲动造成自己担责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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