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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构建“一办法两体系”,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每年一“小考” 五年一“大考”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来源:川江都市报 2018-01-12 11:51   https://www.yybnet.net/

◎ 赵玉琴 泸州日报记者 李瑞莉

本报讯 日前,泸州市发展改革委、泸州市统计局、泸州市环境保护局、泸州市委组织部根据2017年8月1日施行的《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要求,联合制定了《泸州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至此,泸州市有了“一办法,两体系”,作为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依据,为科学评价各区县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制定了一把综合考核“尺子”。

建立考核框架。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对象是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实行党政同责,各区县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评价考核采用年度评价、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即年度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

细化考核细则。《泸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事件等5个方面,共23项考核目标;《泸州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含考核目标体系,增加了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50项评价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森林覆盖率、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等。

注重结果运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由泸州市统计局、泸州市发展改革委、泸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各区县、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各区县的绿色发展排名由年度评价确定,评价结果经泸州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五年考核。五年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经泸州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作为各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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