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和发展泸州白酒历史文化,促进泸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本条例所称的泸州白酒历史文化是指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与纯粮固态发酵酿酒有关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场所、工具、技艺及相关资源,包括: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古遗址、酿造技艺、品牌、习俗等。
第四条【保护原则】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五条【领导机构和规划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制定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和发展的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人民政府文化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聘请专家,组成白酒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
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化(文物)、历史、社会、经济、法律和酒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市人民政府建立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并公布。
第九条【责任和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泸州白酒历史文化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资金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白酒历史文化保护与开发。
第十一条【表彰和奖励】对为泸州白酒历史文化保护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第一节确认措施
第十二条【确定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古遗址、酿造技艺、技艺代表人、品牌、习俗等可以确定为本条例保护对象。
(一)采取纯粮固态发酵酿酒技艺,列入文物保护序列或持续不断生产30年以上且还在生产的酿酒窖池。包括窖池、窖泥以及窖池周边的生产环境。
(二)列入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序列,能够直观表现传统酿酒全过程的作坊及其附属物。包括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生产环境和生产工具。
(三)列入文物保护序列的储酒空间。包括储酒空间、储酒器具、储酒空间周边环境。
(四)列入文物保护序列与白酒有关的古遗址。包括古遗址、古遗址周边环境。
(五)采取纯粮固态发酵方法生产白酒的技艺。包括制曲、酿造、储藏和勾调方法。
(六)熟练掌握和运用纯粮固态发酵酿酒生产核心技术的专业人员。
(七)在泸州市范围内,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和知名度的白酒品牌,包括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地理保护标志产品品牌、四川省名牌产品等品牌;以上白酒品牌的商业秘密,制酒酿酒生产工艺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瓶身标签以及外包装设计等版权保护,知名白酒品牌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
(八)在泸州市范围内,民间流传的与白酒有关的、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健康的习俗。酒令、酒歌、酒礼等。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第十三条【提出方式】 符合第九条规定、需要列入保护目录的各类资源,以下列方式提出: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推荐。
(二)县级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提交资料】 推荐列入泸州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古遗址提交项目介绍,包括名称、历史、现状、价值和合法资质,保护计划,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以及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
(二)酿造技艺提交项目介绍,包括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保护计划,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以及该技艺持有人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技艺水平等;
(三)技艺代表人提交技艺代表人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以及有助于介绍技艺代表人的视听资料等;
(四)品牌提交品牌的介绍包括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确认文件,保护计划,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以及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
(五)习俗提交习俗的名称、内容、历史、现状和价值,以及有助于介绍习俗的视听资料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确认程序】 泸州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应当经以下程序确认:
(一)县级人民政府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提交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推荐的项目,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酒业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核查和审议,经专家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审议意见,提出拟列入目录名单;
(三)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酒业主管部门将拟列入的目录名单通过媒体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二十日;
(四)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酒业主管部门拟定泸州白酒历史文化保护预备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泸州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
(五)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专家委员会再次进行核查。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列入泸州白酒历史文化保护预备目录;核查后异议成立的,不列入泸州白酒历史文化保护预备目录。
第十六条【退出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退出泸州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
(一)泸州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的资源消失的、失去其功能的、丧失其保护价值的或其他原因不再受保护的;
(二)技艺代表人不履行义务或死亡的、损害“技艺代表人”称号名誉的或其他原因不再受保护的;
(三)其他需要退出的。
第十七条【退出程序】 按下列程序退出泸州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
(一)拟退出保护目录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酒业主管部门提议,委托专家委员会审议,专家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审议意见;
(二)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酒业主管部门将拟退出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的项目通过媒体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二十日;
(三)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市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酒业主管部门拟定退出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四)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专家委员会再次进行核查。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列为拟定退出项目;核查后异议成立的,不退出。
第二节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保护方式】 进入保护目录的实行分类保护,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古遗址按分级划区保护和挂牌保护,技艺代表人确认保护,品牌、习俗登记保护。
第十九条【物质保护方式】 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古遗址的保护措施,分三个等级和划区保护,即:一级、二级、三级;并按照核心区、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一级保护等级是指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的;二级保护等级是指列入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三级保护等级是指列入市级、县级文物保护以及历史建筑的或其他需要纳入保护的。
本条例所称核心区是指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古遗址的本体;保护区是指在本体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保护区外由政府公布的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或征用。对于被征收或征用的保护对象,应当依法给予权益人赔偿或补偿。
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古遗址由市人民政府挂牌。
第二十条【技艺或技艺代表人保护方式】 酿酒技艺及其技艺代表人的保护措施。
支持酿酒技艺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鼓励技艺代表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和培训等。
鼓励和支持在保护和传承酿酒技艺的基础上,导入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模式,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创新传统工艺,提高酿酒质量和工艺水平。
技艺代表人应当授徒传艺、展示技艺等;取得“技艺代表人”荣誉称号的,可获得所在单位的经济奖励。
鼓励开展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品牌保护方式】品牌的保护措施。
鼓励企业文化与品牌、诚信体系相结合、以诚信维护品牌,以文化创新企业形象。鼓励用互联网+传播品牌,提高品牌影响力;
鼓励品牌进行商标、域名的注册和申请专利、版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品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相关习俗保护方式】相关习俗的保护措施。
鼓励全社会参与优秀酒习俗的收集、整理和出版;鼓励传播代表优秀传统文化的酒习俗。
第二十三条【其他保护方式】其他保护措施。
保护单位制定、实施保护计划及措施,向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和酒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制定安全生产制度,确保白酒历史文化资源安全;保护有关实物、资料和场所;
鼓励全社会收集有关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提出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建议;保护“技艺代表人”称号名誉。
第三节 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管理方法】白酒历史文化保护采取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
动态管理:根据白酒历史文化保护资源的变化,符合条件可进入保护目录也可退出保护目录。
档案管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酒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整理收集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职责】
(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白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泸州白酒历史文化各类资源进行分类、普查、收集、抢救、整理、建档、研究和出版;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指导、监督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对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等其他保护工作。
(二)酒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利用和开发白酒历史文化资源的办法;支持发展白酒历史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开发与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对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等其他保护和发展工作。
(三)其他部门责任:
人社、食药监、工商、公安、规划、住建、国土、财政、农业、水务、旅游、质监、卫生、安全、环保、专利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专家委员会职责】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拟纳入保护的各类资源进行评定,提出保护名单建议目录;
(二)对拟退出保护目录的各类资源进行评定,并提出建议;
(三)其他需要专家委员会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禁止情形】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受保护的白酒历史文化资源:
(一)破坏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古遗址的;
(二)未经许可移动窖泥或破坏窖泥原有生产功能的;
(三)未经许可移动老窖池的;
(四)破坏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古遗址核心区生态环境的;
(五)伪造、破坏或擅自移动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标志的;
(六)侵害受本条例保护的品牌的;
(七)其他破坏白酒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查处权】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破坏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的情形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发展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发展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合理利用和开发白酒历史文化资源,发展白酒文化产业,开发具有特色的白酒文化产品,对于具有独创性,有重大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白酒历史文化开发项目,应当予以支持:
(一)鼓励充分发挥泸州白酒原产地的产区优势,挖掘和保护白酒传统产区历史地域文化;
(二)鼓励和支持白酒历史文化与旅游开发相结合;
(三)鼓励和支持全社会依法开发泸州白酒历史文化产业和产品。
第三十条【白酒发展区】对于白酒历史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设立白酒历史文化发展区,充分保护和发展区内与白酒历史文化有关的人文、建筑和环境等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帮助白酒历史文化发展区。
第三十一条【人才培养】鼓励泸州市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的特色专业和选修课程,为发展白酒传统酿造技艺培养实用型技术人才。
第三十二条【收藏展示】鼓励和支持拥有丰富泸州白酒历史文化资源的个人、法人和社会团体,依法设立博物馆、陈列馆及其他白酒历史文化实物收藏机构。
博物馆、陈列馆及其他白酒历史文化实物收藏机构应当结合其特点、凸显品牌文化,充分发挥实物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白酒历史文化氛围营造。
第三十三条【文化研究】鼓励和支持白酒历史文化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从事泸州白酒历史文化的考察、收集和研究。保护研究成果,提倡资源共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护单位追责】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职责并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机关或工作人员追责】 行政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在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专家委员会追责】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法进入目录追责】法人或个人采取违法、违规行为,进入白酒历史文化保护目录的,依法予以取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泸州白酒历史文化资源造成危害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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