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许世智
本报讯 昨日,泸州市政府八届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对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补偿内容、补偿标准、政府奖励和其他补助标准、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等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凭证为依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通信、水、电、气等设施设备搬迁损失补偿;政府奖励和其他各项补助等。其中,住宅房屋征收需临时安置的,可获得按房屋征收面积15元每平米的补助。
政府奖励方面,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住宅、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给予奖励,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房屋价值的20%给予奖励。同时,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还将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第一二三时段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每户。
另外,私人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获得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200元每平米的购房补助。《通知》还明确了公摊面积、物业管理、物业维修金,以及困难户、老红军、离休干部等在房屋征收中的各项补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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