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曾用名“泸州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管理工作,为加强对本行股东权益的保护,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5号)等有关城市商业银行股东持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对本行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一、确权对象
本行全体法人股东、非法人机构股东及自然人股东。
二、集中办理时间
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月31日(元旦假期期间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三、办理地点
请各股东携带股份确权的相关资料到本行总部现场办理,具体地址为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号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楼2楼。
四、确权程序
1.非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非法人机构股东等非自然人股东,请按照《非自然人股东股份确权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详见本公告附件一)的要求提供股份确权资料,并按要求填写《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自然人股东股份确认登记表》(详见本公告附件二),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现场签署(加盖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相关文件并完成确权见证手续。
2.自然人股东
(1)外部自然人股东,请按照《自然人股东股份确权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详见本公告附件三)的要求提供股份确权资料,并按要求填写《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自然人股东股份确认登记表》(详见本公告附件四),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现场签署相关文件并完成确权见证手续。
(2)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东(包含现任、离职、离退休职工或者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自然人股东),请按照《自然人股东股份确权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详见本公告附件三)的要求提供股份确权资料,并按要求填写《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东股份确认登记表》(详见本公告附件五),经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现场签署相关文件并完成确权见证手续。
股东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授权经办人携带上述文件及非自然人股东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自然人股东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办理股份确权手续。
五、说明事项
1.股东应持附件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场办理股份确权相关事宜,本行将对资料原件进行核对,核对后留存前述资料复印件。股份确认登记表及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身份证的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如身份证丢失的,可至股东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声明;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丢失的,可至工商登记部门调取。
2.各股东须在前述的集中办理时间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股东须保证所提供资料完整、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股东自行承担。如股东未能在前述的集中办理时间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的,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无法确权的股份采取在股份托管机构开立专户的方式进行集中托管。
3. 如经本行审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和条件的,或者因发生停业、吊销、清算、转让、划拨等情况或所持股份发生挂失、转让、继承、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权属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本行有权视实际情况暂缓对其进行股份确权。
4.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本行联系。咨询电话:0830-2362606。
本公告全文及附件请在本行官方网站(http://www.lzccb.cn/)下载或办理地点领取。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如下:
附件一:非自然人股东股份确权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附件二: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自然人股东股份确认登记表
附件三:自然人股东股份确权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附件四: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自然人股东股份确认登记表
附件五: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东股份确认登记表
附件六:非自然人股东授权委托书
附件七:自然人股东授权委托书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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