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婷)近日,泸州市下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农药兽药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按照规定,泸州市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在蔬果茶、中药材和食用菌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违规使用原材料、人用药、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为切实抓好农药兽药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泸州市将切实抓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着重抓好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剧毒高毒农药和无证生产行为,严格落实原材料进货记录、农药出厂销售记录等制度。严格落实高毒限用农药销售管控措施全覆盖,对高毒限用农药实行“专柜上锁经营、实名制购买、溯源管理、公开承诺、用药指导”五项管理制度。推进科学选药用药,试点开展“农药处方制”,严格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
泸州市将切实抓好兽药监督管理,对全市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严禁在兽药中违法添加剧毒高毒成分、禁用物质和规定组方成分以外的兽药。泸州市将对兽药生产企业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突击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泸州市还将督促畜禽养殖场(户)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化合物。
《通知》明确,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所有生产经营者必须对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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