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丰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父亲非《户口簿》户主转包承包地不被儿子认可且告上法庭的转包合同纠纷案。最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其父转包承包地并与他人所签的协议有效,驳回了儿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七里村2组48岁的村民熊家福与79岁的熊银海系父子关系,且在一家生活。今年5月5日,熊银海在未征得其儿子熊家福等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与村里商某某签订《转包协议》,将自家的两块承包地转包给商某某,事后熊家福才得以知晓。熊家福认为,转包承包地未经得其自己作为《户口簿》上的户主同意,父亲熊银海转包承包地给商某某行为系非法的,其所签协议无效,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7月20日,熊家福一纸诉状将父亲熊银海和商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解除熊银海与商某某所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并要求商某某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土地原貌。
9月7日,纳溪区法院丰乐法庭再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熊银海和商某某均辩称,《转包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系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法人见证下签订的,该《转包协议》合法有效,熊家福无权请求撤销《转包协议》,并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熊银海将靠近商某某采石场的两块承包地转包给商某某属实,但对于争议承包地的户主,双方存在争议。熊家福认为自己是《户口簿》上的户主,故也应是承包地的户主。但熊家福《户口簿》户主仅能证明争议的承包地属熊家福一家人所有,不能证明熊银海转包给商某某的这两块承包地的户主就是熊家福本人所有。尤其是该承包地的原户主系熊银海,二轮承包时该承包地的户主也是熊银海,现熊银海年老,熊家福和熊银海也未到村、组对承包地的户主进行变更,村、组也未与熊家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熊银海系争议承包地的原户主,农村土地进行第二轮承包后,熊银海仍是该承包地的户主,故其有权与他人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因此,熊银海与商某某之间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有效。而熊家福既不能证明争议承包地的户主已由熊银海变更为自己名字,也不能证明争议承包地是由其承包经营的,故认定熊家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熊银海与商某某所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驳回熊家福的诉讼请求。
(李华福 刘信琼 本报通讯员 周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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