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新闻 泸县新闻 合江新闻 叙永新闻 古蔺新闻
地方网 > 四川 > 泸州市 > 泸州新闻 > 正文

债权人保证期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来源:四川农村日报 2016-08-02 07:48   https://www.yybnet.net/

□周莉 王琳 特约通讯员 周超文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因保证人罗某保证期届满6个月且原告叶某在保证期内未要求罗某承担保证责任,法院驳回了邓某的请求,保证人罗某不担责。

纳溪区永宁街道居民叶某与邓某系朋友关系,罗某是邓某的表姐。

2014年12月4日,叶某与邓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邓某向叶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罗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协议》上亲笔签名并捺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叶某按约定于当日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将2万元借给了邓某。没想到,三个月到期后,邓某并未按约定偿还叶某借款,罗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于是,2016年4月1日,叶某一纸诉状将邓某和罗某告上纳溪区法院,要求邓某立即偿还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5月,纳溪区法院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担保人罗某辩称,由于在担保期内叶某并未向其主张债权,其保证时效已过,要求驳回原告对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邓某向原告叶某借款的事实,有叶某提交的《借款协议》为凭,邓某和罗某对此也不持异议,叶某与邓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而罗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对于这笔借款,三方已形成保证借款合同关系。

但主审法官认为,由于罗某担保的债权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本案中该笔借款的还款期届满之日为2015年3月4日,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为2015年9月4日。叶某于2016年4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且叶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已要求罗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罗某已免除了保证责任。

最终,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叶某对罗某的诉讼请求,担保人罗某免责。

新闻推荐

稀奇树上长出百斤番茄

树上长满番茄。近日,笔者在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德红村七组村民李光彩的院坝边,见到一株枝繁叶茂的大树上,长满了番茄。笔者看到,这株高达5米多、树干直径达5厘米的番茄树不需要搭支架,独自茂盛地生长在...

泸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泸州这个家。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评论:(债权人保证期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频道推荐
  • 渠县作家李明春作品《川乡传》 外文版权输出7国
  • 九思:五十岁出道的诗人
  • 达州银行南充支行被评为 南充市“2021年度普惠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 集优势,补短板,提升全程机械化率 大竹:向国家级种业大县迈进
  • 达州:优化营商“软环境” 铸造发展“硬实力”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